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保证被担保人遵守《程序规定》第177条的规定;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处罚。
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2)保证金制度
①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3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②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③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④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期间的义务和权利。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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