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政府会议公开的司法审查
公众认为合议制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政府会议公开法》时,可以提起抽象行政行为之诉和具体行政行为之诉。这两种诉讼对原告的资格没有任何限制,属于纳税人诉讼或公益诉讼的范畴。
抽象行政行为之诉,即公众不服行政机关为执行《政府会议公开法》而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请求法院审查该法律规范的合法性。《政府会议公开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该法生效后180天内制定规章制度(regulations)具体落实会议公开的要求,该规章制度应当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如果行政机关消极不作为,未能在法定时间内制定有关制度的,任何人可以向哥伦比亚特区的地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作为的义务。如果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政府会议公开法》的内容发生冲突,任何人也可以向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有关制度是否违反了《政府会议公开法》的有关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之诉,即公众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某个具体的会议秘密举行的行为是否违反《政府会议公开法》的有关规定。此类诉讼包括两种情况,独立依据《政府会议公开法》提起诉讼,依据其他法律提起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时,附带提起违反《政府会议公开法》的诉讼。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管辖依据《政府会议公开法》独立提起的诉讼,具体而言,会议举行地、机关首脑所在地和哥伦比亚特区的联邦法院都有地域管辖权。任何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会议召开前或举行后的60天之内,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会议召开的通告程序,则起诉的期限为原告知道会议召开后的60天之内。法官有权采取《政府会议公开法》规定的各种救济措施,例如,颁发强制执行令要求行政机关召开的会议必须对公众公开,会后命令行政机关向原告提供可以公开的会议笔记、电子信息或会议的摘要。附带提起的《政府会议公开法》的诉讼,除依据其他法律提供救济手段外,如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也能依据《政府会议公开法》提供上述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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