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br>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br>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br> 一、立法目的<br> 本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br> (一)加强基础测绘管理<br> 基础测绘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为各个行业和领域提供重要的保障服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行业、各领域对基础测绘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覆盖率需要进一步提高,以满足各层次、各方面不同的应用需要;基础地理信息要更加真实、客观、可靠地反映地球表面自然地理要素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分布等信息,实现按需更新和持续更新,保持较高的精度和良好的现势性。<br> 二、建立和更新地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br> 联合国有关文件曾明确指出“地理空间信息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利器”,而且“进入信息化社会后,人们每天接触到的信息中的80%以上与地理空间信息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是数字省(区、市)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1:5000、1:1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为核心,为本行政区域的宏观决策、规划修编、灾害监测,解决人口、资源、环境、突发事件应对等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支持,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提供有力的测绘保障。直辖市以及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应当将建立大范围连续无缝的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纳入本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范围。<br> 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基础航空摄影<br>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基础航空摄影。需要说明的是,省级基础航空摄影项目应当与国家的基础航空摄影项目相衔接,避免出现重复开展基础航空摄影的情况。<br> 四、获取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br> 获取卫星遥感资料及航空遥感资料具有获取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的特点,能够极大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速度。目前,获取卫星遥感资料的途径包括我国自行研制发射的各种遥感卫星所获取的资料和订购国外遥感卫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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