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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4400811
  • 作      者:
    韩勇著
  • 出 版 社 :
    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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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韩勇,女,法学学士,教育学硕士、博士,首都体育学院副教授,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访问学者,著有《中国足球俱乐部内幕》《体育与法律——体育纠纷案例评析》《体育纪律处罚研究》,译有《娱乐体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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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是继作者《体育与法律——体育纠纷案例集》之后的又一本以体育中的法律问题为中心的作品,为了保护已经购买了作者案例集的读者的利益,《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尽量避免使用已经在案例集中出现的案例,而是选取更新的案例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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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奥运会隐性营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宣传商品或服务时,故意地明示或暗示其与奥运会或奥运会组织者之间具有事实上并不存在的赞助、授权等商业性关联的行为,从中获取商业利益,同时弱化、威胁或损害真正的奥运会赞助者利益。
  隐性营销在我国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和制裁措施,但是国际奥委会对于隐性营销采取坚决打击的态度。根据奥运会市场开发规划,申办城市进入申办程序后,要向国际奥委会递交保证书,保证在申办成功后防范隐性营销。
  对于隐性营销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定,目前国内的研究采用狭义和广义的界定都有,例如:
  国际奥委会把隐性营销定义为:“有意或无意地企图制造或利用伪造的和未经许可的与奥林匹克运动和奥运会的商业合作行为。”这里采用的是广义的隐性营销的界定。与国际奥委会一脉相承,北京奥组委认为,“隐性营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非合作伙伴企业想方设法与奥运会建立虚假或未经授权的联系;非合作伙伴企业违反各种保护奥林匹克形象和标记使用的法律;非合作伙伴企业故意或非故意地干扰奥林匹克合作伙伴的合法市场开发活动的行为。”②这里采用的也是广义的隐性营销的概念。
  “与假冒或者非法使用奥运会的商标、名称、标志等行为不同的是,奥运隐性营销非常隐蔽,它与直接侵权大不相同。如果在商品广告中盗用奥林匹克标志、名称、商标等,属于直接侵犯奥运会相关权利,这种侵权行为一目了然,易于发现和制裁。但是隐性营销往往经过精巧的设计暗示与奥运会之间存在某种商业关联,间接利用奥运会的商业价值增加其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③此处采用的是狭义隐性营销的界定。
  可见,广义的隐性营销既包括未经许可使用体育标志的违法营销,又包括不直接使用体育标志但使用其他手段“搭便车”的行为。狭义的隐性营销不包括前者,只包括不直接使用体育标志但使用其他手段“搭便车”的行为。
  如果未特别指明,本文采用的是狭义的隐性营销概念,因为广义的隐性营销中“直接使用体育标志”的行为在法律上性质明确,我国出台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加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中国奥委会诉金味麦片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例,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能够对体育标志侵权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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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体育法学概述
第一节 体育法学的定义——“体育法”还是“体育与法”
一、体育法,一个特殊的领域
二、“体育法”还是“体育与法”
(一)国外学者的观点
1.传统的观点
2.折中的观点
3.趋势性的观点
(二)我国学者的观点
1.部门法分支法论
2.体育行政法论
3.综合法论
4.独立部门法论
(三)体育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体育法的概念
第二节 体育法学发展简要历程
一、世界体育法学是怎样发展起来的
二、我国体育法学是怎样发展起来的
第三节 体育法学的研究领域
主要参引文献

第二编 体育与侵权
第二章 体育与人格权
第一节 体育新闻侵犯体育名人人格权
一、体育新闻侵犯体育名人人格权概述
(一)新闻传播侵害体育名人人格权的表现形式
(二)我国体育新闻侵犯体育名人人格权现状
二、体育名人与公众人物
(一)公众人物概述
(二)公众人物的类型
(三)公众人物与我国司法实践
案例:陆俊诉《羊城体育》名誉权侵权案
案例:李章洙诉《南方体育》名誉权侵权案
案例:范志毅诉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权侵权案
(四)体育名人作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
1.限制体育名人人格权的必要性
2.受到限制的体育名人人格权的内容
3.体育新闻侵犯体育名人名誉权的限制
4.体育名人作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保护
(五)体育名人作为公众人物的认定
1.体育名人的范围
2.体育名人的时限
案例:约翰斯顿诉《体育画报》案
3.体育名人的隐私与公众利益的界限
案例:维吉尔诉《体育画报》案
第二节 体育名人人格权商品化
一、商品化权的概念界定
二、商品化权的基本属性
(一)财产权说
(二)特殊知识产权说
(三)无形财产权说
(四)边缘权利说
(五)人格权说
三、商品化权的保护对象
(一)肖像
(二)形象
(三)姓名
(四)声音
(五)名称
(六)各种形象因素的综合
案例:重剑冠军王磊诉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肖像权侵权案
四、商品化权侵权的检验方式
(一)相关联使用检测法
(二)转变性使用检测法
(三)主要目的检测法
五、体育名人人格权商用侵权的表现形式
(一)未经体育名人许可擅自使用
案例: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肖像权侵权案
案例:涉嫌擅自使用乔丹人格权标识
案例:涉嫌擅自使用罗纳尔多人格权标志
(二)超出体育名人授权范围使用其人格标识
(三)超出许可使用合同期限而继续无偿使用体育名人人格权标识
案例:董炯诉维尔胜公司等肖像权、姓名权侵权案
(四)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体育名人人格权标识但不履行相应义务
案例:江津诉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盼盼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违约案
案例:邓亚萍诉济南伟民实业总公司合同违约案
(五)互联网上侵害体育名人商业化权
六、我国体育名人人格权商用存在的障碍
七、运动员人格权商用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确定
案例:中国篮协及盈方公司诉贵人鸟公司肖像权侵权案
第三节 体育冠名权
案例:百事可乐为何退出甲A赞助?
一、体育冠名与体育冠名权的概念
二、体育冠名权的法律性质-
(一)知识产权说
(二)人格权说
(三)商事人格权说
三、体育冠名权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买卖合同说
(二)赠与或公益事业捐赠合同
(三)商业广告合同
(四)唯一授权许可合同
四、我国体育冠名权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冠名权尚未经民事基本法律确认并得到合法地位
(二)《合同法》分则欠缺对冠名合同的直接规制
(三)税收法规缺乏对冠名赞助的税收优惠规定
五、体育冠名权法律保护体系的立法建议
(一)在民法典中对体育冠名权予以确认
(二)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配套管理规定
主要参引文献
中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
中国国家篮球队装备管理办法
国家队篮球运动员商业资源开发合同
第三章 体育与知识产权
概述体育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二、体育知识产权的客体
第一节 体育标志与奥林匹克标志
一、体育标志
(一)概念
(二)体育标志权的权利属性
(三)体育标志权的内容
1.专有使用权
2.许可使用权
3.收益权
4.禁用权
(四)体育标志权的主要特征
1.体育标志权的知识产权共有特征
2.体育标志权的独有特征
……
第三编 体育与工作
第六章 体育与工作
第四编 体育与不当行为
第七章 体育不当行为概述
第八章 控制比赛
第九章 体育与兴奋剂
第十章 体育与暴力
第十一章 体育与纪律处罚
第十二章 体育与纠纷解决
国外案例
后记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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