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以原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现实困惑
陈某为某自行车生产厂的业务员,负贡与某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后来,陈某离职,但其仍持有自行车厂的合同书。陈某利用自行车厂的合同与另一销售单位签订了自行车销售合同,对方预付了部分订金,但该销售单位并不知晓陈某已离职。此后,陈某与该销售单位失去联系,该销售单位遂找到自行车生产厂家,要求其履行合同,自行车厂认为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自行车厂应否履行合同?
律师说法
自行车厂家应当履行合同。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属表见代理的内容。表见代理是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想念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本案中,虽然陈某没有代理权,但他离职后仍持有自行车厂的合同书,这足以使销售单位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签订合同,因而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效果应由自行车厂承受,自行车厂也应当履行合同。
(六)财产权
父亲的爱是你侵犯其财产的哩由吗?现实困惑
70岁的范某与儿子范军一起住在单位分给自己的一套三居室里,生活过得平平淡淡。一天,范军告诉父亲自己要结婚。范某很高兴,并表示儿子婚后可以与自己同住。可儿媳并不愿意与范某同住,范军便以结婚房子要装修为由,让父亲去养老院住一阵,范某表示同意。可此后许久范某也不见儿子来接自己回家,便自行回到家中,却发现锁已被换。儿媳回来后让范某以后住在养老院,每月给他寄钱。范某非常伤心,自己有房子却被赶出家门。那么,范某的儿媳是否侵犯了范某的权利呢?
律师说法
可以肯定的是,范某的儿媳侵犯了范某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房屋的产权人,范某有权居住和使用自己的房屋,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权利。但是,当范某从养老院回家时,儿媳却将门锁换掉,并直接让其以后在养老院生活,其行为足以表现出占有范某房屋的意思。根据“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这一法律规定,范某有权让儿媳返还自己的房子。
牌桌上输的钱,可以依照法条要回吗?
现实困惑
白某与周某是邻居,平时喜欢在一起玩l牌,有时还会有钱财上的输赢。一天,两人又l在一起玩,周某运气不好,输了300元。周某l心中很是郁闷,便要求白某返还其钱财,白某l拒绝。周某欲以白某侵犯其财产权为名起诉l周某。白某的行为属于侵犯周某的财产l权吗?
白某没有侵犯周某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周某将财产作为赌资,其实质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更谈不上财产权被侵犯。地里挖出财物,谁挖归谁吗?
现实困惑
农民张某挖地基时挖出一个瓦罐,内有3000块银元及一张棉布,上写:刘发,1938年7月6日。刘发是同村刘健民的祖父,1938年7月9日被日寇杀害。对这3000块银元,农民张某认为是从自己家的地基中挖出,应该归己所有,而刘健民认为银元是自己祖父的,现在祖父不在了,就应该归自己所有。那么这3000块银元到底应归谁所有?
律师说法
银元应该归刘健民所有。我国《民法》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而本案中的银元明确标有所有人的姓名、日期.因此该银元不应归国家所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又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中银元为刘发所埋,能够证明归其所有。而刘健民为刘发的孙子,依法享有继承权。
先来先得,能那么理直气壮吗?
现实困惑
30岁的小高属于典型的“北漂”一族,时间久了便产生了在北京买房长期生活的想法。由于北京房价太高,便与同事段某协商,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住房。段某表示同意,两人遂签订了相关的合同,并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可当小高高兴地往新房搬东西时才发现,段某的东西放满了客厅。小高认为自己与段某是平均出资,两人应当平均分配屋内的面积,而段某却认为自己没有独占客厅,客厅的其他空间大家还可使用。段某的说法合理吗?
段某的行为侵犯了小高的房屋共有权。共有是指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本案中,既然小高与段某平均出资共同购买的房屋,就说明两人对房屋按份共有。段某在客厅放满了自己的东西,使小高无法在客厅摆放其他东西,显然有故意占用客厅的意思。而如果段某只是在客厅放置很少的东西,不影响小高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七)债权
还钱还错了人怎么办?
现实困惑
杨某欲买一款手机,但身上没有带够现金.便从好朋友冯某处借了1600元。过了几个月,杨某欲将欠款还清,但却不记得自己是借冯某还是赵某的钱了,遂将钱给了赵某。赵某家刚好遇到一点儿麻烦事,急需用钱,误以为是好友杨某给自己帮忙,非常感激。事过几日后,杨某想起自己是向冯某借的钱,遂要求赵某返还1600元,赵某以钱是杨某主动给自己的为由拒绝返还。杨某能否要求赵某返回自己的钱呢?律师说法
杨某可以要求赵某返还钱款。杨某是出于偿还债务的意思给予赵某1600元.赵某不能以为是杨某对自己的赠与行为,其性质为非债清偿。赵某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1600元,并因此给杨某造成了损失,其行为构成法律所规定的不当得利,所以,赵某应将1600元返还给杨某。
将捡到的钱捐给灾区,应当承担责任吗?现实困惑
杜某在下班途中不慎将钱包丢失,恰巧被从他后面走的杨某捡到。杨某发现里面有人民币1000元,稍一犹豫,便将钱包收起。事后,杨某一直良心不安,于是便找机会将捡到的1000元钱捐给了灾区。杜某后来偶然得知此事,便要求杨某返还。杨某以钱已捐给灾区为由拒绝。那么,杨某是否可以因此而不必返还杜某的钱呢?徨师说法
杨某必须返还杜某丢失的钱。杨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并造成了杜某受损失的事实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返还因善意或者恶意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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