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民自由权利的恢复。其一,保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问题的主要内容。农村改革的过程正是在农村经济逐步市场化过程中作为市场主体的农民的合法权益不断得到保护的过程,是由保护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向保护农民对土地产出物的交易权不断深化,进而扩展到保护农民对其他生产要素(如资金、技术等)产权的过程。①其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根本改变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实现方式,产品不再首先掌握在国家手中,而是首先掌握在农民的手中。这种格局极大提高了农民的地位,使农民不仅有必要而且有能力从自己的角度来审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其三,生产经营自主权使农民获得了自主人格和意志自由。农民不仅会自觉争取权利,要求国家保障其权利,甚至还将与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权力进行抗争。其四,农产品产量的大幅度增长、人民公社的解体、身份证制度的实行等,为农民的流动创造了条件。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离土离乡”进入城市寻找工作机会,农民实现流动权、劳动权的空间更加广阔了。其五,村民自治制度的出现,意味着村民对自己生产生活的“小共同体”的事务没有发言权的状态结束了,农民的对“自治机构”的参与自由得到了发展。总之,农村改革使农民的自由有了质的变化,意志自由、行为自由、选择自由等开始具有制度上的保障。这是工农平等权发展的第一步。
3.农村改革引发了农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动,其直接表现之一是农村精英类型由单一化到多元化的转变,即在原来单一类型的党政权力精英之外,出现了大量的社会精英和经济精英。②随着农村多种经营的发展、乡镇工业的兴起,“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农村很快就变成了现实,而经济精英凭借财产实力,能够较早或较好地实现其法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这就对突破农民身份限制、享有平等的权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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