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在本质上是指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近现代意义的人权理论由启蒙思想家创立。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提出了对西方宪法发展影响深远的“天赋人权学说”。这一人权思想形成后便成为西方的主流人权理论。马克思主义学者虽然并不赞同天赋人权理论,但对人权作为每个人应享有的道德权利并不否认,并试图寻找切实可行的方案实现人权。基本人权是人权的核心部分。基本人权的内容在不断的扩充和变化,已经从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个体性、消极性权利发展到社会权利、发展权利等积极性和集体性权利。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是指保障基本人权是宪法的发展动力、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
(一)基本人权原则的宪法体现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首先在资产阶级的政治宣言和宪法中得到了体现。最早将天赋人权理论予以规范化的,是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公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并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它还特别指出,“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是最早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的资产阶级宪法。美国制宪之父开始认为,有限政府和联邦共和的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人权,因而没有在宪法中规定人权的内容。在民主主义者的讨伐声中,17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十条修正案,以“概括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国1791年宪法以《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并在正文中辟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美、法两国开创的人权宪法保障模式,对后来各国的人权立宪活动产生了深刻影响,各国宪法无不确认基本人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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