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法治与行政法治
关于“法律解释整体论”与“超越论”的思辨
如果予以理性分析的话,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一个动态的直面个案将法律向判决转化,并宣示法律应有正义的过程。在这个流程中,法官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及评判三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进而形成最终的判决。客观而言,在这个过程中既充满法官自身的主动或被动式的思维,同时也有对相应法律文本的客观认识。因此,有学者认为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发现法律或创造法律的过程。那么,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对法律文本之解释究竟是重构式的“法律整体论”,还是“超越解释论”呢?对于法治进程中的中国,法官法律适用中的角色应如何定位呢?是“法律整体论”,还是“超越解释论”?笔者的定论是:其既不能是什么“法律整体沦”,亦应不是“超越解释论”;相反,必须是“规则效忠论”。
一、法律解释中的重构:法律整体论与超越解释论
(一)法律解释中的法之重构
法律适用的过程不仅为一个法律理解与解释的过程,同时亦是一个对法律重构的过程,这是因为法律解释是在现有法律文本的范围内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含糊不清的内容明晰化,解释的视野被限定在法律上,对解释结果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允许解释者任意发挥。结果的正义性、合目的性充其量可以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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