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该观点的学者首先对国内、国外的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学说、观点进行了初步分析和反思。指出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各种观点和理论固然确实均给我们以许多重要启迪和智慧(尤其是“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均从不同的角度揭示和概括了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的若干重要方面,但又存在着种种不足和缺陷。因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不能从行政法的作用、功能、范围、价值等直接导引出,而应从有关行政法的本质、特征,行政权的实质、来源、目的等更根本的问题中运用辩证思维科学地抽象概括出来。①因此,其在认真学习和汲取上述各论之合理内核和科学成分的基础上,特提出应以“职责本位论”作为行政法(特别是现代行政法或民主政治体制下的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或核心。理由如下:
(1)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立足于正确解决行政法的基本问题或基本矛盾。
(2)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能反映和体现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
(3)行政职责本位同公民权利本位并不矛盾,而是从一个特殊的角度来贯彻和维护了公民的权利本位,是公民权利本位在作为公法的行政法领域的折射和倒置反映。
(4)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能为依法行政提供有力的理论根据。
(5)“职责本位论”更能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兼顾“公利”和“私利”,达到效率和公正的统一,并便于将竞争激励机制引入行政管理和行政工作,实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责、利的统一。
8.“保障公益、授权和控权”论
持该观点的学者提出了当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即当代行政法是建立在一方面强调行政权威,授予政府必要的行政权力,一方面监督控制政府,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授权和控权是当代行政法学基本问题的两个方面,他们是统一、平衡、协调的整体。建立行政法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是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中心点。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当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中心点与基石:保障公益、授权与控权》一文中,该学者主要提出以下观点。③
首先,单纯主张控权法观念不利于行政法制实践。其理由主要是:
(1)主张控权法观点的人认为行政法是资本主义社会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的兴起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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