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假若这思考关乎的是法的常识,上帝不仅会发笑,而且会大笑、狂笑不已,直到把假牙笑掉——假若他老人家牙齿不好的话。
有何理由不笑呢?今天,多少学人或与博大精深同行,或与复杂解读相伴,或与玄妙机巧共舞,或争课题、作项目,或报成果、领奖金,你却在一旁敲击着最不学术的文字,用最简单的头脑,思考着最廉价的大词——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人权……真不知今夕是何年!如何不让人发笑?
然而,在我执拗的思维中,法的常识,因其关乎法的基本价值,关乎法的灵魂,在当下中国法律或法学的语境中,是最不需要讨论而又必须时时记起的。一个法律学人(或者说,一个搞法律的人)固然不能排斥对法律的技术分析——在形式上,构造法律的技术应当是最完美的,其理应作为法学所追求的一个目标——可是,无论构造法律的技术如何完美,最终指向的仍然是法的基本价值问题。轻视法的常识,不屑于法的基本价值分析,而醉心于技术的完美,殊不知,如此精心构造的,可能是没有灵魂的法律——一副打磨精致且可以为少数人恣意挥舞的镣铐,难道是我们需要的吗?
正因为如此,我更愿意回到常识,更喜欢以常识的眼光,来观察那些曾经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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