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前沿
改革试验区的公法问题
王广辉 杨盛达
内容摘要中国进行的改革开放是一种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而在社会经济领域,为了减少改革不可避免带来的阵痛,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国家有选择性地建立了各种形式的改革试验区,进行制度性的创新与变革试验。然而改革试验区的建立与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不仅仅是社会经济方面的问题,也有许多公法方面的问题。对之进行回顾和研究,不仅有助于推动改革试验区的改革全面和深入地进行,也有助于将依法治国的理念贯彻到改革试验区的制度建设与创新之中,使改革试验区的改革能够在法治化的基础上进行,并取得预期的效果。
关键词改革试验公法法治
我国在改革开放上的最新举措之一是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批准重庆、成都为国家城乡统筹改革试验区,批准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加上前两年相继批准的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国将形成东(上海、天津、深圳)、中(武汉、长株潭)、西(成都、重庆)互动的试点格局。这些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是继20世纪80年代设立的14个经济特区之后,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又一次集中的战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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