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话语的论述范围
法律话语虽然具有如上内涵,但它毕竟是法治社会中具有稳定内容和可辨识的外在特征的、以特定语言和话语形式存在的客观事实。因而,可以通过理论抽象的方法将其从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抽离出来,进行一定的描述,并对其内部结构进行一定的概括和抽象,从而使法律话语不仅仅是在社会中客观存在的话语现象,也能够成为一种在理论上独立存在并体现出自己特点的思维对象。在对法律话语的独立特征作出一定描述之后,也可以对它所立足的社会、它所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包括制度、机制、观念等进行一定的叙述,从而使得法律话语的存在背景也能得到相应的显现。
复杂之处在于,法律话语虽然是一个客观存在,却不是一种如物体那样的实体性存在,这为研究和表达法律话语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但理论研究的优势也正在于:对那些存在于复杂环境中的事物进行分割、剥离、析分等工作,这就使得对象的具体存在生动地体现在我们的眼前,使他人能够以这种理论工作为津梁来领会法律话语的整体性存在与内在特点。本书主要是对法律话语内部架构的具体描述和片断刻画。当然,如果注意到法律话语所处的语境,这就能够进一步为这一研究对象——一种处于复杂社会背景中并受到多种因素影响的、具有其内在结构要素和内在运行逻辑的法律话语——提供一个丰富的外在背景,这一工作在本书中还难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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