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模糊的释明<br> 法律解释,可谓是最古老的司法方法了。在我国,早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人们已经能清楚地看到当时来自官方的法律解释。其中《法律答问》最典型、最集中地展示了当时的官方法律解释问题。其后著名的《唐律疏议》、《宋刑统》等等,都把官方的法律解释纳入到当时的法典体系中。到了明清,不仅有发达的官方法律解释体系,而且法律解释已经发展到民间,一些民间律学家、讼师等,都对法律解释问题给予应有的关注,留下了大量的律学著作。在西方,古罗马法的发展,既是当政者通过立法活动推进的过程,同时,在这一推进过程中,一些著名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律主张,被当局赋予了现实的法律效力,从而成为当时法律的重要渊源和内容,并对后世乃至当今世界产生着无法估量的影响。在伊斯兰世界,法律尽管是一种严格的教法体系,但《古兰经》和《圣训》的司法适用,每每借助教法学家们的解释,才从理念的规范体系,转化为法律的实践形式。因此,至少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以来,法学家们对法律解释的关注,形成了一门专门的学问:“法律解释学”。直到如今,法学家们谈及法律方法时,几乎还把它和法律解释相提并论!法律解释和法律解释学的发达史,其实仅仅表明了一种基本的事实:任何法律不是完美无缺的。其中法律不完美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法律含义的模糊。而法律解释,恰恰是要解决法律之含义模糊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在这里对法律解释的运用,乃是在狭义上而不是在广义上运用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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