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考课对象
一 中央官
曹魏中央官需接受考课,此可由当时所定考课法看出。魏明帝景初年间,刘劭制定《都官考课》七十二条,“时又大议考课之制,以考内外众官”,杜恕认为“至于公卿及内职大臣,亦当俱以其职考课之也”。从“内外众官”、“公卿”及“内职大臣”可看出,刘劭考课法中明确规定中央朝官要接受考课。齐王芳时王昶撰《百官考课事》,其具体内容今存两条:一条是对尚书、侍中考课;另一条是对列卿考课。至于其他官员的考课,由于史料遗失,已难知其详,但其所列职掌及考课内容也应大体如此。可见,曹魏两部考课法均将中央朝官纳入考课对象范围。考课法虽无法实施,但亦说明曹魏中央朝官应该接受考课,并制定了相应的考课办法。
孙吴政权也曾对中央官进行考课。《三国志》卷五十二《步骘传》载孙权赤乌年间,步骘上疏云:“丞相顾雍、上大将军陆逊、太常潘叡忧深责重,志在竭诚,夙夜兢兢,寝食不宁,念欲安国利民,建久长之计,可谓心膂股肱,社稷之臣矣。宜各委任,不使他官监其所司,责其成效,课其负殿。”对于丞相、上大将军和太常卿的考课,需要皇帝下诏才免除,由此可反证孙吴其他中央朝官是应该接受考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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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华(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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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义和(华东师大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