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台湾农产品市场销售的外部制度环境:若干法律法规
台湾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主要有《农业发展条例》《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农产品市场交易法》《农产品市场交易法施行细则》《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等,以及与市场运作紧密联系的《农会法》《农民团体共同运销辅导奖励监督办法》《农产品分级包装标准与实施办法》和《农产品贩运商辅导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规范着农产品市场建设、管理与运行。一、《农业发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为维持农产品产销平衡及合理价格,主管单位应办理岛内外促销或者指定农产品由供需双方依契约生产、收购并保证其价格。为应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稳定农产品产销,由行政部门或者民间对重点农产品设置平准基金。农民或者农民团体办理共同运销、直销供应工厂或者出口外销的,应被视作批发市场第一次交易,依有关税法规定免征印花税及营业税。农民出售本身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印花税及营业税。
“农委会”应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各种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加工品,实施计划产销,并协调农业生产、制造、运销各业之间的利益,协助农民或者农民团体实施产、制、储、销一贯作业,并鼓励工厂设置于农村的工业用地或者工业区内,便利农民就业及原料供应。
外销农产品及加工产品,应签订公约,维持良好外销秩序。主管部门应指定农产品由农民团体、公营机构专责外销或者统一供货。
1.对涉农市场销售有关术语做了明确说明
农产品,指蔬菜、青果、畜产、渔产与最高农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品。
农产品批发市场,指每日或者定期集中进行农产品交易的机构。
农民,指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的自然人。
农民团体,指依法组织的农渔会及农产品生产运销合作社、合作农场。
供应人,指向农产品批发市场供应农产品者。
承销人,指向农产品批发市场承购农产品者。
贩运商,指向农产品生产者或者批发市场购买农产品运往其他市场交易者。
零批商,指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货,在同一市场内批售农产品给零售商或者大消费者。
零售商,指向消费者销售农产品的商贩。
农业企业机构,指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公司组织。
2.对农业主管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的规定
最高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全岛农产品产销及国际贸易计划,办理国际农业产销状况及农产品行情报导;地方主管部门制定产销实施方案,办理岛内农业产销状况及农产品行情报道。
该法还规定,农产品交易不得垄断、操纵价格或者故意变更质量,谋取不正当利益。
3.对农产品共同运销的规定
农产品的运销应由农民团体办理共同运销,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供应再贩卖或者加工为目的的批发交易;二是供应直接消费为目的的零售交易,农民团体未办理共同运销的农产品和地区,由农民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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