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宗室贵戚无军功者逐出宗室属籍,自然也失去了宗室的特权。<br> 据载,在这种政策下,有些军功突出者甚至达到了食邑数万家的程度。秦统一六国以后,征兵制虽然未变,但全国性的征兵不曾进行,战争中征发的对象主要是六国降卒、罪人、奴隶,后来发展成所谓的“七科谪”(罪吏、逃亡者、赘婿、贾人、父母或祖父母有“市籍”者。秦始皇、汉武帝都曾征发这些人去作战)。对这些人的征发,本身就有一种让他们戴罪立功的原始蕴意,所以立功者役后均有某种优待。比如判死罪者征发为兵可以免除死罪,退役后成为自由民;在押囚犯如果愿意戍边,则不仅赦罚,而且允许其妻子与他们一起落户定居;凡战死军士的子孙由国家收养、训练,并为之组建专门的“羽林孤儿”作为皇帝的贴身卫队;汉高祖还规定对从军吏卒,依据其功劳大小分别给以免除徭役、世世免役的优待,等等。这些优待足以使他们服役之后的身份得到提高。<br> 由于长期奉行鼓励军功的政策,秦末汉初,地主阶级中出现了一个以军功获取官爵的军功地主阶层,他们大肆兼并土地、强买民宅、任意蓄奴,甚至强迫自由民为其提供无偿劳役。如曾经以“匈奴未灭,何以家为”而拒绝汉武帝为其建造府第的大将霍去病,战后竟为其生父“买民宅奴婢”。而这还只是颇知廉耻的谨慎举动,至于一般的军功地主就更是胆大妄为了。<br>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时期出现了一种以一定代价替代服役的复除制度。商鞅变法中规定,努力耕织致粟帛多者得“复其身”,即免除本身的徭役和兵役。秦始皇时又规定迁到琅邪台的3万户可以免12年徭役;迁到丽邑和云阳的8万户可以10年不事役;汉初甚至允许农家出钱雇人代役或交纳一定数额的钱财即得免除徭役、兵役。这种制度实际上是普遍兵役负担原则的重要体现。但同时,这项制度也说明当时军人的利益未能得到完全保护。照理,部分人为免除兵役所付出的代价应该被补偿到服役的军人身上,并体现在其退役安置的优待之中,但史料中并无这方面的记载。军人利益被肆意侵犯的另一种表现是战争过于频繁,兵源总是吃紧,普遍征发,甚至男女同时参军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超义务的兵役负担似乎同样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br> 总之,从安置角度来看,汉武帝以前基本上以还复原籍原业为唯一的安置途径,而且除因军功而起的优待以外,没有任何差别。存在的问题是,军人安置中应该具有的某些优待未能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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