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公用事业的界定及其构成
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实践界对公用事业的理解五花八门,在我国政府部门颁布的文件中,对公用事业的界定也不尽一致。在实践中有扩大公用事业范围的倾向,将一般竞争性商业企业等同于公用事业。其结果是不仅因其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因其免受竞争、实行高价格而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所以,进一步梳理和明确公用事业的概念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国内学术界对公用事业的理解,代表性观点有以下几种:
“公众”论,即凡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的产品都属于公用事业产品。如“公用事业是指所有为公众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产业及活动,包括电信、邮政、电力、铁路、航空、教育、卫生、道路、桥梁、供水、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
“网络论”或者“基础设施论”,即公用事业是指通过基础设施向个人和组织提供普遍必需品和服务的产业,包括电力、电信、邮政、铁路、有线电视、燃气、供热、供水和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垃圾回收及处理。由于公用事业具有网络性,其产品或服务的生产、传输、分销和用户消费等环节具有很强的纵向关系,可以更直接地将公用事业定义为“以网络为基础进行经营的产业”。
“自然垄断论”,大多数学者在论述公用事业的特征时,都认为公用事业具有自然垄断性,从而把公用事业当作自然垄断行业。
“市政论”,即公用事业是城市中满足市民需求的行业。围绕着是否包括市政基础设施,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不包括基础设施,如“城市公用事业一般是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以及公共交通等行业”;其二,包括部分基础设施,如“公用事业是指对包括城市供水、节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道路桥梁、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城市绿化等在内的城市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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