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可以说,没有公众以及各种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政府很难使其行动合法化。我们说,要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但是关起门来制定政策,就很难做到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只有公众以及社会组织的参与,或者说政策所涉及对象的参与(真正的,而非形式上的参与),才能制定出合理而行之有效的政策。政府官员无法获得制定政策所需要的全部信息,甚至得不到正确的信息。如果排除公众及各种社会组织对重要决策的参与,将会造成政策上的失误。为此,应积极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多层面的参与,无论是在社会政策或公共政策的制定上,社会问题的应对上,还是在方案的执行上,都应当让更多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进来,听取他们的意见。参与方式最重要的特征是明确把社会和公众的利益融人社会治理之中。
三、提供公共服务和社区服务
社会组织的第三个作用是提供公共服务和社区服务。在我国当前的改革进程中,由政府集中统一组织的社会生活,正逐步向由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共同组织过渡。“公共服务社会化,不仅有政府‘放权’的过程,更有政府‘还权’的过程,把本应由社会承担的那部分公共管理的职能真正交由社会来行使”。①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完全不同于政府。政府提供的是覆盖全体的,以公平为基础的标准化服务,而社会组织是因地制宜的,是特殊主义的,所提供的服务因目标群体的不同而不同,在地域分布上也是不平衡的。对于政府来说,避免重复是一个基本原则;而对于社会组织来说,重叠也许是集中和专门化的一个自然结果。政府所提供的服务须涵盖所有合格的对象,而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是有所选择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其资源有限,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不同的社会组织有着不同的使命和偏好。因此,即使社会组织能够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服务,其提供的方式也迥然不同于政府部门。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由政府集中统一组织的社会生活,正逐步向由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共同组织过渡。政府不再直接干预微观经济并将应属于社会的大量职能向各类社会组织转移。政府的部分职能向社会转移的过程就是公共服务社会化的过程,其中第三部门当仁不让地成为承接这部分职能的主要机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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