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府层级管理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政府层级与政府层级管理
我国一般把政府界定为执行国家权力、进行政治统治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关。广义的政府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合;狭义的政府是指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这里我们使用狭义的政府概念。政府是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的总合。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政府。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有一定的结构,也就是政府结构,是指政府内部各构成要素的排列组合形式,是政府内部各部分、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它表现为政府各部分之间的排列顺序、空间位置、聚集状态、联系方式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模式,它决定工作任务如何分配,如何进行分工协作,它是执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基本体制。一般认为,可将政府结构按纵向与横向两个角度划分,纵向层次规范的是组织成员或机构之间的隶属关系,横向层次是指同一层次上不同的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
政府层级也称行政层次,是指建立在纵向垂直分工基础上形成的政府等级结构和层次数目,是不同级别政府机构的纵向设置。政府层级决定着行政区划总体结构,从而也确定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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