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共参与的主要渠道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的发展,公共参与渠道不断拓宽,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被明确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下面我们介绍一些主要的参与渠道。其中大部分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或政策规定,但也有一些还处于探索过程中。
这些参与的渠道大体上承担着意见表达、行动组织,以及权利维护等功能。此外,网络作为新兴的参与渠道带有明显的综合性。
意见表达渠道
公民创制权创制权,是指公民在法定人数内可以提出立法建议案,交立法机关讨论修改或经投票直接制定为法律的权利。创制权就是在形式上承认公民有立法提案权。我国公民的创制权主要体现在《宪法》第四十一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建议的权利。依此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向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立法建议,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公民创制权实质上是一种初级形式的立法建议权。
近年来,地方人大在“开门立法”方面进行了大胆改革,为公民创制权的实践提供了有效的渠道。其中,地方人大常委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项目建议就集中体现了这点。……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