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和谐社会与有限政府
第二节 和谐社会与有限政府
一、有限政府理论与法治政府建设
有限政府从本质上说是“受法律限制”的政府,政府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其行政权力,即所谓的“无授权即无权力”,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建立必须要对行政权的权限范围加以严格限制,以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实现。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和西方那种认为私有制永恒合理、神圣不可侵犯,标榜个人权利和自由至上的“自由主义”有限政府理念在本质上和目的上完全不同,我们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自由主义的“有限政府”理论,我们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从理论和现实层面,把西方当代的政府改革和有限政府理论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结合起来,既发挥政府在宏观调控、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使市场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又充分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实现。唯有如此,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才能实现。
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为了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因此,规范政府权力依法行事,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侵犯公民权利,就成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内容,有限政府也就成为法治的必然要求。
然而新中国成立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政府对社会几乎所有的生产资料、经营活动和社会事务进行统一的计划、组织和管理,使行政权涉及的范围过于宽泛,同时,行政权的来源也并不完全局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于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自我授权,还有一部分来自于内容模糊的“三定”方案,从而大大扩展了行政权的范围,行政职权法定观念在我国行政实践领域十分淡漠。其结果是政府对社会管得过宽、统得过死,几乎到了无所不管的地步,严重干预着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充当着全能政府的角色。政府甚至直接进入市场充当竞争主体,与民争利,导致市场主体与行政主体身份的混淆,引发了诸种社会不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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