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劳资关系与劳资矛盾
企业劳资关系,即企业劳方和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维系一般依靠第三方组织(如党组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或者劳动合同。由于当今劳务市场大多表现为买方市场,使得为数不少的受雇者议价能力受限,从而引发受雇者与雇佣者之间的冲突,即劳资矛盾。从劳资双方组成成分来看,均归属于企业利益相关者范畴,而且后者扩展了员工与出资人的传统劳资研究对象。为此,本书引入企业相关者概念来代替传统劳方与资方,旨在更加规范地厘清各企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利益相关者界定述评与本书的尝试
由于研究阶段和所处环境不同,世界各国学者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持有不同的见解,至今仍然没有达成终极共识,但这并不影响学术界对利益相关者的研究进程。早在1963年,斯坦福研究院就正式提出了利益相关者概念,认为组织的生存离不开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杨瑞龙、周业安,2000)。随后,以弗里曼( Free-man)、多纳德森(Donaldson)、克拉克森(Clarkson)、琼斯( Jones)、科林斯(Collins)、卡罗尔(Caroll)、布莱尔(Blair)和米切尔( Mitchell)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致力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完善和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利益相关者定义也由米切尔、阿格莱( Agle)和伍德(Wood)在1997年进行了归纳。
从已有文献梳理中发现,对利益相关者的理解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如表2 -1所示。不难发现,黑尔(Hill)和琼斯于1992年引入“交换”的概念,以及朗特雷(Langtry)于1994年对利益相关者进行法律要求权的承诺,这些进展推动了许多后来的研究,诸如人力资本、金融资本和实物资本形成联合产权,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经过仔细剖析近30年来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史,可以发现西方学者对利益相关者认识的趋势:许多学者开始探索将利益相关者界定为那些与企业有一定关系,并在企业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型投资的人( Carrol,1993; Clarkson,1994; Starik,1994),这些专用型投资可能是人力资本、物质资本,抑或社会资本,他们通过这些专用型投资与企业或紧密,或松散地联系在一起,其紧密大小取决于其投资专用性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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