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就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落户标准的相对统一,即各个层次的城市落户都以稳定的收入和合法住所为基本条件。其中,稳定的收入应包括稳定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定期限,合法住所则包括购买商品房或租赁合法住宅达到一定期限。概括起来,就是“就业十社会保险十合法住所”的落户公式。像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也应该遵循这个公式,只是在稳定收入的水平(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衡量标准)和居住的期限上设置更高的标准而已。这样一个全国统一的、公开的落户标准的形成,必将会大大降低人口流动的成本,促进人口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快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2.加紧实现社会保险在全国范围內的全面流通
要促进人口的自由流动,实现劳动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就必然要求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而且,这种转移上的困难,也是造成流动性很强的农民工参保率低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和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覆盖率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重点应该转向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
要实现各地区的社保档案和经费的自由转移,建立全国性的社会保险数字化平台,在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建设成本和技术都不存在问题,关键是地方政府的利益冲突和各地福利水平的差异。为此,应加紧制定《社会保障法》,建立公平、统一的社会保险缴纳标准;统一规定各种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的条件和程序;对于不同地区收入和福利水平的差异,制定相应的折算标准,从而实现社会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流动,为人口自由流动创造条件。
在建立全国性的社会保险数字化平台的基础上,可以对该平台进行进一步的扩展,建立全国性的人口流动信息网络。这样,既方便对流动人口信息全面的、动态的把握,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也为人口的自由流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3.建立与农民工退还或转让承包地、宅基地相对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公共住宅政策
在我国30年的城市化进程中,政府极少为农民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但却没有出现拉美国家那样严重的城市贫困,也没有出现中国历史上经常面临的流民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对农村土地流转的严格限制,使土地成为农民工在养老、失业、最低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方面的保障。尽管这是一种水平极低的保障,但却又非常稳定而可靠。这是我国30年来能够在经济社会结构发生剧变的同时,始终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石。
但是,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对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原来的土地承包制对农村经济的制约也越来越明显,亟待改革。此外,这种“工作在城市、保障在农村”的情况,也是我国城市化水平滞后、内需消费不足的重要原因,理应加以改革。
由于现有的社会保险中已经包含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故只要扩大其在农民工中的覆盖率即可。而最低生活水平和居住水平的保障,则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以适应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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