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构筑保险市场创新的理论平台
(一)保险市场创新概念的界定
我们以熊彼特对经济学领域的创新所作的定义为基础,从保险业市场创新的角度,结合市场学对市场创新的解释,创造性地对保险市场创新的概念进行了归纳界定,并指出市场创新是市场机制的一种表现,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对市场份额与资源的争夺和对利润的追逐是保险市场创新的内在动力,市场竞争成为保险市场创新的外在压力。衡量保险市场创新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是是否实现市场化,即创新是否为市场所接受并被广泛地推广应用。
我们认为,保险市场创新可分为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两大类。适合市场经济运作的制度安排是保险市场创新的根本与前提。尤其是对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保险市场而言,制度创新的迫切性更高。技术创新是保险市场创新的物质基础。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是不可分割的两个范畴,其动力都来源于某些经济变量的变化所诱致的潜在利润,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潜在利润。
我们明确了保险市场创新的三维概念,即时间概念、空间概念与层次概念。凡在历史某一时点出现的创新,以及对某一国家或地区而言属于创新的范畴,都是本文的研究对象。虽然首创型创新的难度最大,但对地区乃至世界保险业的贡献也最大,具有高风险、高投入和高收益的特点。吸纳型创新比较容易,但一定要结合本国、本地区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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