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它们是不能证明的;他不是用“直觉”来指“我们对它们的认识的方法或来源,更不是暗指(像绝大多数直觉论者那样):由于我们采取一种特殊方式或者运用某种特殊能力来认识一个命题的缘故,它就是正确的”。<br> 那么,我们又如何确定哪些事物是“目的善”呢?摩尔认为最重要的是要避免犯两种错误:一种是混淆目的与手段,这种混淆使得人们把一时一地为善的事物当做就其本身而言为善的事物;另一种是误以为整体的内在价值.等于各部分的价值之和。摩尔提出了“绝对孤立法”来避免第一种错误。所谓“绝对孤立法”就是,在确定一事物是否是目的善时,必须考虑该事物凭其本身而绝对孤立地存在时,我们是否仍能判断其为善②。这样,手段善就被排除在外了。他还提出了“有机统一原理”来避免第二种错误。这一原理就是指“一个整体的价值决不能被认为跟它各部分的价值之和相同”,或者是指“一整体的内在价值跟它各部分价值之和既不同一,也不成比例”。摩尔认为,运用这两种方法我们就能确定,“目的善”并非快乐,而是“一定的意识状态”,“我们可以简单的将其称为人类交往的快乐和欣赏美客体的快乐”③。“对个人的热爱和美的享受包含我们所能想象的一切最大的、显然最大的善”④,在摩尔看来这是一个真理。获得了这个真理就为解决道德分歧找到了一个客观可靠的基础。<br> 如上所述,这个问题的第三个层次可以表达为,哪些事物作为原因与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东西有关,哪些行为是我们应当做的,也就是外在善或手段善问题。至于这类问题,摩尔认为“它的任何答案都是能够予以证明或反证的——当然,其真理性和谬误性与如此多的不同考虑有关,以至于使得获致盖然性就非常困难,而获致确定性实不可能”⑤。之所以这么认为,是由于摩尔认为“作这类证明和反证既必须、又唯一适切的那种证据是能够精确加以确定的”⑥。这样的证据在摩尔看来由两种命题组成,一种是关于所讨论行为的效果的真理(因果关系真理);另一种是关于什么是内在善的真理,这类真理在摩尔看来是一类自明的伦理学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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