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这一权利同样不是人的自然权利,而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没有私有财产就没有正义”并不是一条“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自然准则,而只是在市民社会之中,它才成了正义准则。这是因为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合一的中世纪和古代,由于“一切私人领域都具有政治性质”,并没有纯粹个人意义的私有财产,个人意义的私有财产只有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分离之后才有可能。另外,私有财产要成为人的基本权利,从而成为裁断正义的准则也仅有在它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产生之后才有可能。在古典正义的视野之中,私有财产并没有具有人性的特征,更没有在人性之中占支配性地位。私有财产成为正义的基本内容只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在商品交换中,交换者必须有属于个人的财产才能够进行交换,而要使交换能够实现也必须有法律作为保障。再者,要使“没有私有财产就没有正义”成为一条具有普适性的准则,就只有在商品经济盛行并在社会中起支配作用的时代才有可能,即只有在商品化时代才有可能。
其二,“没有私有财产就没有正义”包含着内在的悖谬。从私有财产的源泉来看,私有财产潜藏着与自由主义的人的追求相背离的一面。从私有财产成为人的权利这一点来看,是私有财产被赋予了“人性”,但从人这一面来看,则是人被赋予了私有财产的性质,具有物的性质。因此,从私有财产成为人的基本权利这一点来看,就已经包含了对人的背离。因此,马克思指出,“尽管私有财产表现为外化劳动的根据和原因,但确切地说,它是外化劳动的后果,正像神原先不是人类理智迷误的原因,而是人类理智迷误的结果一样。”①但是,私有财产一旦生成,它又与异化劳动构成了一种互动的关系②,加深了人的异化。也就是说,“私有财产一方面是外化劳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劳动借以外化的手段,是这一外化的实现。”③因此,如果从这个角度考虑,就要深思,为何“没有私有财产就没有公正”?难道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之上的正义能够导向对人的价值的尊重?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