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新的农村基层组织应运而生。最初,这柙组织形式在有的地方叫“村治安领导小组”,有的叫“村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这个称谓最早于1981年春出现在广西罗城县。
村民委员会这一新生事物诞生后,立即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受到肯定和支持。1982年中共中央第36号文件批示:各地要有计划地进行建立村民(乡民)委员会的试点。同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把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一起,以根本法的形式作了肯定。
根据宪法的规定,1986年10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二十次会议进行了审议,考虑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是一部涉及亿万农民的重要法律,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1987年3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在随后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过程中,不少代表反映了当时农村的实际问题和基层工作的困难,认为村民自治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建议修改后试行。因此,大会原则通过草案,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参照大会审议中代表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总结经验,审议修改后颁布试行。在这次会议上,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改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后,对于扩大基层直接民主,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试行法确定的方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是正确的,试行期间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试行过程中,广大农民群众创造出了很多很好的经验和做法,如“海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同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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