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宪性法律解释的具体适用
在现有体制下,合宪性法律解释方法的采用既是落实宪法价值和宪法精神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实施宪法的重要方法。采用合宪性法律解释方法既有助于保持法的安定性、维护宪法体系的稳定和宪法尊严,又能使宪法价值和宪法精神注入普通法律中,在司法过程中具体化各项基本权利。
合宪性法律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是普通法院在审理一般案件中以一种符合宪法精神与原则解释法律的过程。这一解释方法不宣布法律违宪,但却可以将宪法精神、原则和价值注入普通法律中,服务于案件的审理与裁决。合宪性法律解释不同于合宪性推定原则,后者是一种宪法解释方法,是宪法法院在审理宪法案件时适用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是既维护宪法尊严,也尊重立法机关,注意保持法律秩序的安定。由于我国人民法院既无违宪审查的权力,也无宪法解释的权力,但却具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普通案件的过程中,通过运用这一方法完成宪法赋予的职责与任务。
在本案中,黄埔区人民法院为普通法院,此案为普通民事案件,因此显然属于体现合宪性法律解释方法的案件。需要明确的是,本案中的《员工手册》并不是法律,而是食品公司管理员工的工作规定,具有契约属性,受民法约束。因此,法院不能针对《员工手册》的内容进行合宪性法律解释,而应该针对《员工手册》的上位法律规范进行合宪性解释。《民法通则》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中规定了民事活动应该遵循平等、公平、公序良俗等一般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障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实现的宪法价值和宪法精神,是宪法规定在民事法律中的具体体现和落实。就本案而言,通过对于《民法通则》相关基本原则条款的合宪性法律解释,将解释后的内容适用于《员工手册》。本案食品公司通过《员工手册》规范员工行为属于民事活动领域,理应受到《民法通则》的规范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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