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君劢这套方案获得与会代表的多数支持,代表们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五五宪草”修改12条原则,并做出成立“宪法草案审议委员会协商小组”的决定。宪草修改12条原则为:首先,确立了近代民主的国会制度,原则规定取消大而无用且易于一党操纵的有形国大,代之以全国选民行使“四权”的无形国大(第1条);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职权相当于各民主国家的众议院或下院(第2条);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由各省级议会及各民族自治区议会选举产生,其职权相当于各民主国家的参议院或上院(第3条);司法院为超党派的最高法院(第4条);考试院为超党派的考选机关(第5条)。其次,确立了中央政体的责任内阁制,原则规定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立法院对行政院有不信任投票之权,行政院有提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之权(第6条);总统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如果需要依法颁布紧急命令,必须经行政院决议,并于一个月内报告立法院(第7条)。再次,确立了省自治的原则,原则规定省为地方自治之最高单位,省与中央权限的划分依照均权主义原则,省长民选,省得自制省宪(第8条)。另外,12条原则还对人民的权利义务(第9条),选民的法定年龄(第10条),包括国防、外交、国民经济、文化教育等内容在内的基本国策(第11条)以及宪法修改权(第12条)都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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