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登斯的理论启示我们资源产生权力①,配置性资源与权威性资源可以通过实现目标的手段而获得权力;而权力的获得可以影响社会系统对个体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性规则的裁决,也能影响在社会系统中个体行为与解释性规范之间的沟通。但是,正如前述所论证的,处于精神失衡状态的人在规则与资源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相对弱势地位一样,他们在规则与资源的调节和转化关系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借此可大胆地假设,一方面,资源充足者凭借有助于目标实现所产生的权力,完全可以通过裁决和沟通对既有的规范性规则施加影响,或者对规则做出社会系统可以接受的新解释;另一方面,掌控权力者,即使资源有限,也可以通过改变规则而从根本上改变资源的分配结构。实际上,所谓的规范性规则是社会强势者行动准则的沉淀,弱势者在规范性规则的形成与制定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嵌入。在此前提下,强势者较少有紧张感,即使有,也可以通过自己掌控的权力与资源改变规则对自己的束缚,从而得以释放而恢复平衡。相反,弱势者因缺乏或者丧失了资源,便失去了将资源转化为权力的前提和条件,无法获得实现目标的手段。当个体与规范性规则之间出现间隙,他(她)既无法改变规范性规则也无法调整解释性规则,所以个体不得不面对其与规则之间出现的张力与冲突,这种张力与冲突,对于个体前言必然产生紧张和压力,无法释放的紧张与压力使个体产生获得资源的需要,如果无权改变资源的分配或索取状况,而继续无法获取所需的资源,很容易导致个体精神世界的失衡,继而导致精神疾病的出现。然而,处于制度变迁的时代,个体一旦陷入制度转轨或转型的缝隙,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挣脱出缝隙形成的挤压与束缚。这便应验了布劳对结构的解释:一个施加于行动者身上的决定性尺度和外在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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