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直接促生国野划分的应是阶级萌芽后的部族征服战争。国野制既不是氏族内部自然生长的阶级对立发展演变的结果,也不是原始时代纯粹部落间的战争所能造成的。从前者说,氏族内部的阶级分化绝不会发生壁垒森严的地区对立。如完全通过内部阶级分化而形成的雅典国家,并不存在地区对立的现象,就很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从后者说,纯粹的氏族社会中“还不曾有奴隶,奴役异族部落的事情照例也是没有的”①。有些学者从中国发达的奴隶制的理论出发,认为家族或宗族中的农业奴隶分离出去形成了野人,从而造成国野的区别②,这种解释是难以成立的。
统治者为什么要把被征服的异部族置于国郊以外的野中?这就涉及国野制形成的另一个更重要、更根本的历史条件,即原始共同体的普遍存在并构成为当时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
摩尔根曾指出,对战俘的处理曾经历过三个连贯的阶段:开始被处以火刑,其次用作祭祀的牺牲,最后转变为奴隶。③严格说来,这个概括并不全面。由于生产规模的狭小,家族宗族的容量有限,虽然能将部分战俘收入族内为奴,但却不能消化吸收所有的战俘。这时,战胜者就只好保留对方原来的家族组织或村社组织,将他们置于统治部族住地以外的地区,以索取贡纳的形式榨取其集体的剩余生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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