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占田制的出现,丁税很快又重新与尸调、出租结合,形成丁租和丁调,调的财产税平衡特征虽然保持,却被局限在乡里。至北魏均田制兴起,丁调中的户訾因素也告完结,出现了丁税性质的租调制,隋唐的租庸调制延续了北魏的这种赋税体系。故唐以前的赋税演进表现为田税与丁税、户税三者的分合杂糅。但丁税和户税的实质,则是在井田、授田、占田和均田等一系列田制作用下据田出税的变换形式和补充形式。从这一意义上看,田税一直是赋税征收的本体。因而,唐以前的赋税演进实际上呈现出一种连续性特征。
唐宋之际田税的嬗变亦呈现出承上启下的连续性。不仅中国古代农本社会据田出税的制税主旨继续得到贯彻,同时履亩而税的田税形式也得到进一步推广。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赋税的征税对象并没有继续在丁、户、地三者之间转换,而是呈现为丁户地——户地——地的单向运动,宋代以后,履亩而税的田税成为赋税的主要形式。尽管丁、户的因素依然存在,但局限在征役范围内。如果说中国古代赋税的征收对象总体趋势中包含了一个从人丁逐步转向土地的过程,那么,唐宋之际恰恰是这一过程的过渡阶段。
本章正是着眼于这一中间层面,希望从微观实证分析人手,具体展现唐宋之际田税的嬗变过程,并剖析其演进的内在逻辑。本书认为:唐前期义仓地税的税制实践和安史之乱以后财政的凋敝促使履亩而税的田税地位逐步提高,并成为两税的重要内容;两税确立地税和户税的主体税种地位,顺应了地方税制的运行方式,但也造成了税权的下移。税权下移导致全国性的人口统计和土地分配难以实施,致使田税从此摆脱了土地分配制度的羁绊;户税是丁税的调节形式,但两税法后错位为主体税种。税权分散和税收征管能力低下,使基层组织难以应对户税征收中的户口流动与财产计量,导致户税逐渐萎缩。随着“据地造籍”和逃田承担户税,户税逐渐与田税趋同,最终融入到田税之中。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