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律》中有如下条文:“罪人完城旦、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勿收。”罪人犯罪,假如子女已经结婚,或者已经另立户籍,或者有爵位,又或者年龄在十七岁以上,均不在连坐被收之列。十七岁以上与为户作为“勿收”的并列条件,意味着十七岁以上的子女肯定没有单独为户,而是与父亲共籍。
汉政府与秦政府在对待成年男性共籍方面态度上的差异,在《户律》如下条文中得到了较为明确的反映:“子谒归户,许之。”这一条文对要求归户的子女没有任何限制,不论年龄大小,也不论是否尚有其他子女与父母共籍,已经分异的子女均有归户的权利。前引《户律》规定:“毋它子,欲令归户人养,许之。”似乎在没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才允许已经分异的子女与父母合户。但是,在这条规定中,是父母要求子女归户,而不是子女主动要求归户。没有子女共籍,父母有可能在生活上发生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不必征求子女意见,只要父母要求子女归户入养,政府一律准许,这是对父母权益的保护。不过,假如有其他子女共籍,父母无权要求分异的子女合户。当然,子女有合户的愿望即“谒归户”,政府也会允许,这又是对子女权益的保护。法律禁止父母子女合户的情况只有一种,而对子女要求合户却不加任何限制,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政府对合户的隐隐提倡之意。
有研究者认为,《二年律令》鼓励民间分户析产的意图显而易见,但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汉政府对百姓分异基本采取听凭自愿的态度,除特殊情况,百姓固然有分异的自由,但同样有合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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