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必然决定我们要建立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必然决定我们要建立的法律体系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这必然决定我们要建立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这个前提和语境下的法律体系,是指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各族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了搞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特征,明确建立这个法律体系的立法任务和主要措施,以便增强立法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做好立法工作,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初就成立专题研究小组,专门组织力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研究。经认真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我们要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统一整体。同时,提出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三个主要标志:第一,构成这个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应当齐全。第二,每个法律部门中调整该类社会关系的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使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基本有法可循。第三,各法律部门之间、不同位阶和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应当做到上下左右紧密配合、相互协调,使这个法律体系结构严谨、形式科学。可以说,这些研究意见,充分考虑了当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法制建设实际,是有广泛共识的。
随着实践的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