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公司中,由于两权分离,股东与管理者是委托一代理关系,他们的目标并不一致。传统的财务理论假设二者目标函数一致,代理人(管理者)能够忠实地服务于委托人(股东)。但是由于代理人是一个具有独立利益与行为目标的经济人,他追求的是其自身效用最大化,其目标与委托人并不完全一致。在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不确定性等市场不完全的条件下,由于机会主义的存在,代理人会产生败德行为,与委托人的利益发生冲突。这种冲突缘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在企业经营中权利、责任与利益的不对称,从而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财务行为,导致各种代理成本与交易费用发生,企业效率也因此受到影响,由此便产生了公司治理问题。公司治理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安排来实现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用以处理公司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与责任结构,以达到企业经营效率的一系列制度安排(青木昌彦,奥野正宽,1999)。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是不论在国有企业还是在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上市公司中,均表现出非常严重的治理问题。1999年9月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因此,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我国学术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尽管公司治理结构早已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但是实际治理效果并不理想,对其研究也还存在着不足,有待于作更深入地探讨。企业财务作为一种价值运动,它具有综合反映的作用,公司内部各种权利、责任、利益的分配与划分最终都将以财务的形式体现。财务作为企业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就是明确企业各权利主体的财务权利和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财务制度的研究将有助于公司治理研究的进一步的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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