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第17卷)》收录的是2007年结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报告中的优秀成果。按照课题的内容,共分为检察制度、检察体制、检察工作机制和域外检察四个栏目。检察制度一栏中,收入了王人博教授的《中国宪政与中国检察》、赵晓耕教授的《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形成扣发展》和单民教授、种松志检察长的《新中国检察工作的经验教训》三篇研究报告。检察体制一直是检察理论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专门检察体制则是其中一个特殊问题,铁路检察体制更有其特定的问题及发展要求。检察工作机制一栏中收入的五篇报告,分别涉及宏观政策的运用、微观制度的构建、具体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和检察工作的全面管理等内容,有学者的贡献,有检察官的努力,都是2007年结题的研究报告中的优秀者。
如刘锦藻所述,在清末宪政改革以前,中国是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的;检察机关、乃至整个近代意义上的司法系统,都是宪政改革的产物。从1906年始,清政府开始陆续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6)、《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07)、《法院编制法》(1909)、《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1910)等法规,将传统的中央官制的“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依照“三权分立”的原则,改造成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近代司法体制,即法部、法院、检察厅。规定刑部改法部,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大理寺改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构;同时,自上而下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在各审判机构内分别相应设置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任命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专责指挥司法警察,收集证据,提起公诉,监督判决及其执行情况。经过如此改革,在中国存在了数千年的都察院(明代以前称御史台),实际上将原有的稽察、监督诉讼审判的大部分职能划给了检察厅,而将“风闻奏事”、纠察行政缺失的内容保留下来,演变为监察部门。由是,“中国近代监察与检察的概念区分从此开始”。其后的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也都沿袭了这个格局:都察院改为监察部,负责行政监督;检察院即实行以公诉职能为核心的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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