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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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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行政复议办案规程与法律文书范本.2008年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072289
  • 作      者:
    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编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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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提出的新要求,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国法函〔2000〕31号)基础上,增加部分新的法律文书后形成的。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开发行政复议办案信息系统,是国务院法制办2008年行政复议工作的两项重要内容。
  《行政复议办案规程与法律文书范本》的出版对今后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及行政复议办案规程的规范化、系统化工作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既是我们对这一阶段工作的总结,同时也是表达我们对在此过程中给予我们热情支持和大力协助的各位同仁的谢意的最好形式。希望《行政复议办案规程与法律文书范本(2008年)》的出版能够进一步促进这方面工作的深入开展,也希望随着行政复议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随着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规程与法律文书范本》能够不断丰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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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整个行政复议活动的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2条、第9条第1款、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照该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尽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主要是行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但为了提高行政复议活动的效率,《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此仍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如申请方式、申请书的内容等。这些规定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遵守的,也是行政复议人员在接受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把关的。
  1.1 行政复议中的告知事项
  1.1.1 权利告知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有时包括被申请人)的事项或者权利如下:
  (1)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可选择向被申请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书面申请递交方式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实践中通常可以采取以下4种方式递交:邮寄递交、传真递交、网上递交、当面递交。
  1.4.1 邮寄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将《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给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及其他可以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或者机构。这是目前最普遍的行政复议申请方式,也是最典型的书面申请方式。优点是简便易行,但存在身份确认问题。
  1.4.2 传真递交书面申请
  这种申请方式类似于邮寄,只能传真申请书,不能提供证据。
  有地方提出,申请人采取传真、网上或者电话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难以确认申请人的真实身份;二是提出申请时未能一并提交证据材料,不便于行政复议机关及时审查处理。建议统一规定申请人采用这三种申请方式之一的,应在几个工作日内到行政复议机关(机构)核实身份、提交证据材料方有效,否则视为放弃申请。有部门建议进一步规范传真递交或网上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情况下受理日期的计算问题。
  对此,建议以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网上申请材料)的日期作为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并据此计算申请人是否逾期申请行政复议;如果申请人身份无异议、案件其他材料都齐全或者不需要其他材料的,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即为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网上申请材料)的时间;如果申请人身份有异议、案件材料不齐全以及出现需要补正的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告知申请人补正后,申请人按期递交补正材料的时间。
  1.4.3 网上递交书面申请
  这种方式有书面申请的内容,兼有邮寄的形式。从成本看,比邮寄低,但也存在和传真申请一样不能提供证据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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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1 行政复议中的告知事项
1.2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
1.3 书面申请方式
1.4 书面申请递交方式
1.5 口头申请方式

2.接受行政复议申请
2.1 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
2.2 接受行政复议早请的凭据
2.3 行政复议案例的登记

3.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3.1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事项
3.2 对《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否有遗漏的审查——补正
3.3 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复议范围的审查——不予受理
3.4 对申请人是否具血申请人资格的审查——不予受理
3.5 对有无明确的被申请人的审查——补正
3.6 对有无明确的复议请求的审查——补正
3.7 对有无必要的事实根据的审查——补正
3.8 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审查——告知、转送
3.9 对是否超过了申请期限的审查——不予受理
3.10 对是否已提起行政诉讼的审查——不予受理
3.11 对是否重复提出复议申请的审查——不予受理
3.12 回避的申请与审查

4.受理及复议答复
4.1 受理
4.2 被申请人答复
4.3 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4.4 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4.5 规范性文件审查
4.6 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4.7 对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
4.8 对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监督

5.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5.1 调查取证与证据审查
5.2 对主体的审查
5.3 对权限的审查
5.4 对依据的审查
5.5 对程序的审查
5.6 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审查
5.7 行政赔偿请求的审查
5.8 行政不作为审查
5.9 行政复议中止与恢复
5.10 延期审理
5.11 申请人撤回申请
5.12 复议终止
5.13 调解
5.14 和解
5.15 集体讨论记录
5.16 结案审批
6.行政复议案件的决定
7.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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