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我国《继承法》第二条对此予以明确规定。这里所说的被继承人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前者是指公民因病、意外事故或者被人杀害等原因而死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呼吸停止和心脏搏动停止作为认定生理死亡的标志;而后者是指公民因战争、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推定其死亡。因此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生理死亡的时间应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没有医院“死亡证明”的,可以公安机关注销死亡人口户口登记所确定的‘日期为死亡的时间。而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一般以法院发出失踪人公告的期间届满之日,为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法律之所以要求对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予以准确认定,是因为正确认定该时间具有重大意义,它关系到继承的方方面面:它是遗嘱和遗赠生效的时间;它是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的起算时间;它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它也是确定遗产实际内容的时间;它还是分割遗产和放弃继承权效力应溯及到的时间。
接下来,本部分就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对继承的开始所涉及的问题进行阐述。因下面的章节中将会有许多案例涉及继承开始的问题,因此本章节仅就几个比较特殊的问题作出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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