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提起民事诉讼,首先要解决哪一级法院受理的问题,这是从纵向角度确定民事纠纷的管辖法院。
由于各国的法院设置、审级不尽相同,对级别管辖标准的确定也不完全相同,但就多数国家而言,都是以诉讼标的价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例如,德国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是初级法院和地区法院,初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价额1万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房屋租赁、离婚、监护等案件;不属于初级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由地区法院管辖。日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简易法院和地方法院受理,简易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90万日元以下的案件;超过90万日元的,由地方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90万日元以下的不动产案件,地方法院和简易法院共同享有管辖权;非财产诉讼,争议标的额视为超过90万日元,由地方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以通行的诉讼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传统做法,将案件的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三者结合起来,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通行的以诉讼标的价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标准的做法,其优点正在于标准本身的清晰性和确定性。反观我国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虽然顾及了多方面的情况,但标准本身的清晰性和确定性却受到了损害。在审判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已允许各高级法院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规定。各高级法院在对经济纠纷的级别管辖作出规定时,都是以争议标的额为标准划分级别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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