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主体部分共有九章。第一章中国古代涉外经济法律制度概述。通过对大量史料的梳理,论述中国古代涉外经济法制的主要内容,总结其特点,并探讨其影响。本部分对古代各个时期的涉外经济法制不是逐一考察,而是作为一个整体考察,以便与清代的涉外经济法制进行比较,从而明确中国涉外经济法制史的历史沿革。第二章晚清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晚清涉外经济法律制度是在打破传统涉外法制——公行制度的前提下,为适应外商在华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需要,在中外最高当局讨价还价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其整个形成过程以《南京条约》、《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马关条约》的签订为标志,分为三个阶段,其间充满了曲折和艰辛。历经三个阶段,外商在华从事经济活动的特权逐步扩大,而清政府的主权步步遭到侵蚀乃至丧失。第三章晚清外商在华商品贸易法律制度。晚清时期外商在华可以自由从事贸易,交易地点逐步扩大,沿海、沿江、沿边、内地次第开放,经营范围无所不包,甚至有些“例皆不准通商”的违禁品也纳入合法化交易的范畴。这些法律制度与以前外商在华贸易法律制度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它们为外商在华贸易提供了宽松的法律环境,并对中国产生了深远而又广泛的影响。第四章特殊商品——鸦片贸易法律制度。外商在华从事鸦片贸易一直是困扰晚清政府的重要问题之一。它在制定颁布大量国内立法的同时,并进行了诸多对外交涉。外商在华从事鸦片贸易经历了一个由非法到合法,再到逐步被取缔的过程,其间充满了曲折和无奈。在这个过程中,清政府一直坚持禁烟的态度。只是弱国无外交,其在列强威逼利诱的情况下,不得不屈从于他们的无理要求。第五章外商在华投资法律制度。外商在华投资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蓬勃发展的过程。尤其甲午战争以后,随着外商在华投资活动的合法化,逐渐兴起投资热,涉及的领域几乎包括国民经济的所有部门。本部分主要探讨了对中国影响特别大的工业、铁路、矿产、借款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它们在保证外商攫取巨额利润的同时,却对中国经济、财政产生了巨大的破坏作用,甚至成为列强攫取政治利益的有力工具。不过,其在客观上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第六章外商自由雇募买办制度。外商在华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买办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基于此,买办制度成为晚清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通过对买办制度内容的论述,不难发现买办制度是外商在华特权的延伸和扩展,对当时中国的经济和司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第七章外商在华招工法律制度。招募华工向西方输入,是晚清时期外商在华的重要活动之一。晚清政府调整外商在华招工的法律制度,以1860年中英《北京条约》的签订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截然不同的阶段。在前一阶段,清政府坚持严禁的传统制度,而外商无限制地在中国非法招募华工;在后一阶段,清政府承认外商享有在华招工的权利,但是要遵守中外签订的招工章程,不过,实效性很差。第八章关税法律制度。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独立完整的海关主权逐渐遭到列强的侵蚀,海关行政权逐渐旁落外人之手,关税的制定和修订均纳入与列强协定的原则之下,无权自主处理一切涉外税务案件。由于制度的漏洞、人为的破坏,防范外商偷逃税的措施和处罚规定仅有文本意义,实效性极差。晚清时期关税法律制度对当时中国的经济和财政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充分体现了当时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性质。第九章涉外经济纠纷的解决机制。晚清时期解决涉外经济纠纷的方式主要有调解、诉讼两种。一般先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方采取诉讼途径解决。诉讼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有的诉讼当事人所属国可以派员观审。另外,法租界会审公廨,拥有本来属于中国管辖的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对中国司法主权造成更大的破坏。通过中外条约形成的解决涉外经济纠纷的各种法律制度在不同程度上破坏了清政府的司法主权,但是客观上也把西方的司法理念、原则、制度引进中国,成为西学东渐的主要渠道之一;同时催化了清末修律,促进了清政府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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