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实际交付面积增加或减少超过10%时,宋某有权选择退房”。该约定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其效力如何呢?《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也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宋某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误差范围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合同约定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一致,但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优先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发生面积误差时,首先应当按照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处理方式解决,双方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解决,除非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由于某种原因归于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的误差比计算方法,涉案房屋的面积误差应为10%,不在合同约定的有权选择退房的范围内,宋某只能补交购房款,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宋某由于不r解相关法律规定,掉入了开发商所设的陷阱内,蒙受了重大损失。假如宋某在签订合同时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面积误差处理办法,那么他应享有选择退房或者交付误差在3%以内的购房款时取得该商品房,就不会遭受那么大的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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