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阶段,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依法管理、推进高校直接服务社会,成为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的三个重要着力点。
(一)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根据《决定》关于高等教育改革的精神,为了加强和改进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扩大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进一步调动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办学单位和用人部门等各方面的积极性,使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1986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就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及扩大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作了具体规定。
“加强和改进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扩大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暂行规定》明确了立法目的,体现了改革的思想,力图实现“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与“扩大高校管理权限”相统一。《暂行规定》在明确规定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的基础上,扩大高校管理权限,增强高等学校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突破性的改革举措,主要包括:第一,在招生方面,高等学校可以跨部门、跨地区联合办学,接受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第二,在经费管理方面,可以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自求平衡的经费预算管理原则,自主安排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事业经费;第三,在基本建设方面,可以自主择优选择设计施工单位,审定设计文件,调整长远和年度基建计划;第四,在干部管理权限和师资管理方面,校长可以提名和任免副校长以及其他各级行政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定副校长教授的任职资格,少数高校可以评定教授的任职资格,可以聘任、辞退教师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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