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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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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手册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163362
  • 作      者:
    本书编写组[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方正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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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执法手册(修订版)》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基本原则、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义务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学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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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十、扣留车辆的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记录并防止灭失。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其他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需要对机动车来历证明进行调查核实的,扣留机动车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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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据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适用范围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基本原则
四、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五、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六、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义务
七、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车辆
第一节 机动车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一般规定
二、机动车牌证制作授权规定
三、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四、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
五、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六、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
七、机动车报废和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八、办理机动车登记其他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牌证、标志使用和补发
一、机动车号牌、标志使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补发
第三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一、新车安全技术检验
一、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和检验社会化
三、异地委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节 其他规定
一、禁止非法改变机动车及牌证
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
第四章  道路通行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附录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附录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附录四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附录五  机动车登记规定
附录六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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