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言
1.1 行政许可
1.1.1 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
行政许可,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本来,在法治国家里,公民可以从事一切活动,除非法律有禁止。但是某些经济、社会活动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例如驾驶机动车,如果什么人都可以开车,就可能出现车祸,造成驾车人和其他人员的伤亡。再如药品生产,如果不管生产条件如何都可以生产,则药品质量难以保证,会造成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必须事先对想驾驶机动车的人的能力进行审查,对掌握驾驶技术的人发给驾驶执照,准予驾驶机动车,其他不掌握驾驶技术的人一律不得驾驶机动车。同样,对于药品生产企业,也必须事先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其他不具备规定生产条件的企业则不得从事药品生产。这就是行政许可。有些领域的经济、社会活动对整个社会来说有利有害,为能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才需要设置许可制度。由此可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是在某些领域权利与禁止的结合,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对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经济、社会生活离不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涉及到经济、文化、环境、卫生、资源以及公民安全和公共秩序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许可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准许证、特许证、登记证等证书形式,还包括审批、核准、注册等非证书形式。无论是证书形式还是非证书形式,未经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不能从事相应的活动。从认证工作的角度出发,对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关注的重点是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哪些事项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事项涵盖的具体内容(范围)是什么,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的行政机关是谁,行政许可事项的有效期限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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