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行政法序论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与效力
法理分析
1.公共行政针对的对象是公共事务,即国家和社会的事务,而一般行政针对的对象是一般社会组织的内部事务。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局限于“国家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基于国家公权力之行政权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现代社会,公共管理Ft益社会化,即政府收缩管理范围,政府职能收缩、社会自治空间扩展,越来越多的公共管理职能通过各种形式交给了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承担,因此,公共行政的主体由单一的政府行政机关转变为政府行政机关和其他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2.任何组织的运转都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相应的管理、执行活动,其中既有为使组织体高效运转所必需的内部人、财、物的管理,即内部管理活动,又有为完成组织体的设立宗旨而从事的对外执行组织宗旨的活动。国家作为一个组织也有内部管理活动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任何的管理、执行活动都需要权威性力量。公共权力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而形成的一种公共权威力量,其实质在于对社会成员(个人或组织)的利益进行权衡、协调和确认,进行资源分配。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