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范畴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我国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所面临的挑战
1.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的定义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第一本高等院校行政法教材是王岷灿先生主编的《行政法概要》,该书将行政行为定义为: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包括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及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其中事实行为是指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是指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1988年,张尚篱编著的《行政法教程》出版,该书认为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种各样的行政管理行为的总称,并将其分为制定行政法律文件的行为和采取行政措施的行为。这两本教科书都是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对行政行为进行定义的。1989年,应松年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教程》,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行政行为进行了定义,突出了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学的特点,将行政行为划为法律行为的下属概念,该书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和准行政行为。此处的“准行政行为”,实际是指“准行政法律行为”。1991年,许崇德教授主编的《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和张尚鷟教授主编的《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出版,两本书中将行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归纳,总结出最广义说、广义说、狭义说、最狭义说四种定义方法,并对行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一书认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一书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后,我国学者对行政行为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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