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权利冲突并不一定是你死我活的,权利保障的问题更多的是权利配置的问题。在相互冲突的权利竞争有限社会资源的假定之下,正确的决策不是充分保护任何一种权利,而是在保护各种权利上投入恰当数量的资源,以谋求权利保护所实现的产出总和的最大化(正如一个国家不能将全部资源用来生产食品,也不能将全部资源用来生产机器,而应当在两种商品之间寻求一个最大的产出交换值)。这也意味着,当保护某种权利的资源投入量达到边际产出与边际成本恰好相等的临界点时,继续追加保护这种权利的资源投入量就不再划算了。但在“权利话语”的使用者那里,这些道理必定是讲不通的。
“权利话语”在中国法学界的理论形态是“权利本位论”。“权利本位论”有两个版本,分别对应于“义务本位论”和“权力本位论”,它们共同坚持的一个核心观念是:法律制度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最终目的。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主张,这一观念自然意义重大。但若作为一个学术命题,则其在描述性和规范性两个维度上都存在严重的功能缺陷。在描述性维度上,将法律制度理解为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最终目的在很多情况下难以自圆其说;当法律制度作为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的妥协方案或作为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结果的时候,将作为博弈参与者的其中一种社会力量的利益赋予终极目的性,既缺乏经验基础,也没有理论依据。倘若“权利话语”的倡导者仅仅将保护公民权利设定为法律制度的终极性目的,倒也无关紧要;但如果他们试图赋予这个终极目的以规范性意义,并用来指导法律制度的建构,[36]就很容易陷入一个危险的思路——只考虑建立保护权利的制度,而忽略了权利保护的各种约束条件。终极性目的充其量可以提供一个至高无上的检验标准,它无法取代一个个具体的操作性目标。正如,将改善人类的生活状态设定为发展科学技术的终极目的并无不可,但这一目的性设定对于指导科学家的研究活动却是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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