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关于宪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记者: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人们称之为“五四宪法”,它是怎样产生的呢?
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49年建立到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第一部宪法,《共同纲领》一直起着临时性宪法的作用。但是,它毕竟带有临时性和过渡性。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启动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开始,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的任务提上了日程。1952年12月24日,周恩来总理受中共中央委托,向全国政协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提议“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会议同意中共中央的提议,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拟定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的准备工作。据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3年1月13日举行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1953年底,毛泽东主席带着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等乘专列到杭州,开始起草宪法。1954年3月,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共中央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出宪法草案初稿,随即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8000多人,花两个月的时间,对这个初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在讨论中,普遍赞成初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条文,同时也提出了5900多条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认真地逐条研究了这些意见,对初稿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宪法草案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于1954年6月15日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全国范围的讨论进行了两个多月,有1.5亿多人参加,提出1160420条意见和建议。宪法起草委员会根据全民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修改草案作了修改,于1954年9月9日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同年9月15日开始举行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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