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刑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既是人民检察院的权力也是职责。任何权力都有边界,这个边界就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和方式、程序均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超越宪法和法律,越权监督,肆意干涉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或无限制地增强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控制都有可能造成放纵犯罪或屈法误断的恶果。同样,任何职责都有底线,这个底线也由宪法和法律给出,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徇私枉法或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监督职责,都有可能导致错判,枉杀人命。
政策对法律存在思想内容上的指导和被指导关系以及规范效力上的约束与被约束关系。前者指“法所体现的思想内容必须以党的基本政策为依据”④,后者指党的政策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冲突,政策的指导作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实现。在我国,政策与法律在根本上是高度一致的,法律的制定,体制制度的构建都必须贯彻相应的政策。在死刑问题上,无论是定罪量刑还是死刑监督,都要贯彻我国现在的刑事政策。近年来,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和刑事政策的衍进,我国正在迅速形成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以“严打”为刑事打击政策和以“宽严相济”为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多层级格局。“严打”侧重于运用侦查措施,揭露和证实刑事犯罪,属于刑事打击政策,决定着打击刑事犯罪的范围和力度;“宽严相济”侧重于运用刑法措施,处理和惩罚刑事犯罪者,属于刑事司法政策,决定着处理刑事犯罪者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二者之间相互区别,相互联系,是惩办与宽大基本刑事政策两方面内容的具体化。与这样的死刑政策相适应,在立法废除死刑前,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对死刑进行严格的司法控制便成为题中之义、必然之举。
死刑案件法律监督是对死刑进行司法控制的一种有效方式,是死刑司法控制体制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在针对具体个案履行监督职责时一定要认真贯彻我国的刑事政策。不可否认,由于历史传统和思想观念的阻碍,我们贯彻现行刑事政策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坚持强调对严重治安犯罪的打击态势,容易给人一种错觉,认为我国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在惩治重大刑事犯罪方面的政策没有什么变化,导致检察人员害怕在适用死刑方面出现打击不力的局面,在这种观念的支撑下,死刑的法律监督很容易成为一种无处落实的苍白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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