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
环境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类,其因果关系既具一般因果关系的特性,又异于一般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因为环境犯罪有两个方面的特点异于一般犯罪:第一,环境犯罪认定的专门技术性;第二,环境犯罪的认定在科学上具有未定性。从目前的情况看,对于有些环境破坏行为在科学上尚不能解决问题,这也给环境犯罪因果关系技术上的鉴定带来难以克服的科学难度。因此,仅用传统因果关系理论认定环境犯罪因果关系显然不能解决问题。从学术研究的情况看,多数学者主张运用新型因果关系理论来解决环境犯罪因果关系问题。这些新型因果关系理论包括疫学因果关系理论、间接反证理论以及因果关系推定法则等等。这些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被尝试运用来处理环境犯罪案件,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因此,对环境犯罪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理论探讨,对于运用环境刑法保护环境无疑拓宽了路径。
(四)环境犯罪与严格责任问题
环境犯罪由于其危害后果的潜在性、滞后性、科学的未定性,因果关系往往难以认定,这就直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其主观罪过比较困难。有鉴于此,国外很多国家的刑事立法开始尝试规定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在界定上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是指无过错责任即绝对责任,另一种认为是无须证明主观罪过的责任。环境犯罪在外国实行严格责任,绝大多数学者予以赞同,但也有个别学者持否定态度。我国目前刑法中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规定严格责任,从学界的研究看,大部分学者主张我国应借鉴外国刑事立法的规定,对环境犯罪规定严格责任,少部分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到底应否实行严格责任,仍然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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